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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试行) ( 2002年5月17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运发(2002)34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限益,优化出租客运资源配置,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向标准化、规范化发展,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 第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实行宏观调控,总量控制。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社会需求及城镇道路状况,制定出租汽车发展规划。 出租汽车客运实行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出租汽车的经营权采用招投标,实行有偿使用。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 第五条 申请从事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技术经济条件: (一)有符合出租汽车客运要求的小型客车。 (二)具备与其经营规模和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第六条凡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权的企业应办理下列手续: (一)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向所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机构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到技术监督部门安装出租汽车收费计价器。(三)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持有上述手续和办完相关事项的企业,按其注册的出租客运车辆发给相应的《道路运输证》;出租车驾驶员应参加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办的从业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者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需变更登记时,应在变更前30日前向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依法向工商行政理部门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求注销登记时,应在注销登记前30日内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缴销道路运输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收费凭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向税务机关结清税务手续。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九条 出租汽车在正常营运期间应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各项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车容整洁卫生,安全、服务设备齐全。 (一)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二级(包括二级)以上标准。 (二)出租车辆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标准。 (三)车门上喷有所属企业名称。 (四)车顶上装有出租标志灯。 (五)车内装有空车显示灯。 (六)车内装有里程计价器。 (七)车内装有安全防范设施。 (八)前排座位备有安全带。 (九)张贴有物价管理部门监制的出租汽车每公里标价签和费收规定。 (十)车上张贴或喷有明显、清晰的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十一)车内配备有效灭火器。 (十二)车内明显部位应悬挂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十三)每季度进行一次二级维护。 (十四)出租汽车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 第四章 企业管理 第十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章纳税缴费,定期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出租汽车的治安保卫和交通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经常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 第五章 驾驶员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第十五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随车携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仪表端庄,服装整洁,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为乘客提供方便。 第六章 营运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分定线和区域性两种,超出经营范围,承接包车客运业务时,按包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运营期间,应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最佳路线行驶、不得舍近求远无故绕道。营运途中未经租用人同意,不得再招揽他人同乘。车辆空驶且无其它任务时,应显示空车待租标志。遇到乘客招拦,应按规定就近停车,不得拒载。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并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出具有效票据。 第二十条 计价器出现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向乘客说明情况,并提醒乘客按里程表显示里程计收车费,乘客下车后应立即恢复。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在营运途中发生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向乘客说明原因,请乘客等候,并及时检修排除故障。如故障一时无法排除,应请乘客改乘其它车辆,少收或免收车费。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不得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乘客有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拒绝携带“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乘客上车。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车,应有专人监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经营活动、营运证照、税费缴纳、运价执行和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按规定接受所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对企业资信实行年度考核。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时报送年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