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

2002518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运发(20023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建立全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网络,向社会提供公正、科学和准确的汽车检测数据,健全运输车辆质量监控体系,保障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机动车维修质量,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29号部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各类汽车检测站,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检测站的建设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会承办、归口管理”和“先申请,后筹建,再开业”的原则。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产业政策、行业规划、检测站布局等方面加强调控,促进检测站健康发展。

第五条检测站是独立自主、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经营实体。

第六条根据国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检测站分为AB两级。

A级站能够承担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汽车技术状况检测、维修质量检测和接受相关部门委托对汽车的相关项目进行检测。

B级站能够承担汽车技术状况检测和维修质量检测。

第七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筹建单位按以下程序审批和筹建:

1、立项申请。经营者确定投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后,应当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申请的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筹建检测站的级别、站址的预选、筹建资金数量及来源、拟购置设备的数量及型号、业务人员的来源及技术素质等。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单位在接到立项批复后,可转入建站前期准备工作。

2、建站技术方案评审。申请建站单位完成建站前期准备工作后,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建站方案评审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建站地质报告;

2)土地准用证;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建站初设图纸(A级站2套,B级站1套);

5)检测站技术方案(A级站3套,B2套)。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依照《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方案评审工作规范》(附件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建站技术方案评审会,按照国标《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交通部行业标准《汽车检测站计算机控制系统技术规范》和检测站建站的有关规定,评选出建站技术方案,并提出建站的具体要求,形成评审意见。申请单位根据评审意见的要求筹建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3、检测站站级认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建成后,检测站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站级申请,并填报《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证申请书》(附件二),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申请站的装备设施、工艺布置、计量仪器、人员组成和管理制度按照《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工作规范》(附件三)进行审查认定,通过认定的,发给“甘肃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经批准开办的检测站,凭“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检测站需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原核准登记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原经营地公告。

第十条检测站从业人员应取得《甘肃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服务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检测站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动车性能检测的原始记录应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和销毁。

第十二条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应建立档案,定期进行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并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取得有效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检测站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准确。

第十四条车辆检测后,检测站应向托检方提供统一格式的《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

第十五条检测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的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检测站经营者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公开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在醒目位置悬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检测站站级标志牌及价目表,使用统一的收费结算凭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检测站的资质、级别和检测质量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检测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监督,对其经营行为和检测结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评定检测质量和年度审验时确定检测资质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