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2002517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运发(2002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加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效率和质量,保障运输车辆运行安全,依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坚持经济、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从车籍管理、车辆调控、车辆维修、车辆等级评定、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全过程综合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经营者。本办法所指道路运输车辆是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营业性运输车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辖区内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和道路、气候等运行条件,制定运输车辆发展规划和车辆发展政策,为有效调控运力总量、布局和结构提供依据。

第二章 车辆技术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车辆应条例汽车的动力性、燃油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燥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等达到一级车标准。客车选型要适应客运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快速化发展趋势,注重安全、舒适和快捷;货车选型应满足各类物资运输效率及安全质量需求。

第七条 在用营业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二级(包括二级)车以上条件,其中危险品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能上能下的超长线公路客运车辆必须达到一级车况。

第八条 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公路客运的车辆必须是中级(含中级)以上车辆。

第三章 车籍管理

第九条 获准经营道路运输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车籍档案,对车辆使用实施全过程综合管理。

第十条 车籍档案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性能特征记录、车辆经营许可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年检审记录、车辆强制二级维护记录、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评定表、车辆改装记录、车辆异动记录、违章处罚记录等内容。

第十一条 车籍档案由经营业户提供以下资料:

1、购车票复印件(进口车辆须持入关验讫证明复印件);

2、车辆出厂合格证复印件;

3、车辆技术性能参数复印件;

4、车属单位介绍信或车主身份证复印件;

5、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6、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车辆转籍时,经营者应向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并出具转籍函,车籍档案随车转出,转入地运输管理机构凭函输入户事宜。

第四章 车辆维修检验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的原则,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期强制二级维护和竣工检验。

车辆二级维护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车况评定

第十五条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是以评定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作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它电气设备、排放与燥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技术测定。营业性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每年一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结合车辆年度审验统一组织,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依据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实施。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需进行汽车技术等级评定:

1、申请经营道路运输的车辆

2、道路运输经营资格年检审的车辆

3、营运车辆更新鉴定的车辆

4、其它需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车辆

第十七条 技术等评定达不到二级(不包括二级)的车辆应进行恢复性修理,修理后仍达不到二级技术标准的应、退出运输市场。

第十八条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应在A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做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325-1997《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执行,每三年评定一次,年度复核并纳入车辆年检审内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车辆的综合性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车辆强制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落实车辆二级维护审核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