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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 2002年5月17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运发[2002]3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汽车(含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我省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阅[1993]204号、国务院办公厅发[1994]29号文件、《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理》、交通部[1996]11号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汽车驾驶学校和汽车驾驶员培训实施行业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於我省境内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学校和各类培训、训练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队),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以下简称《培训业户》)。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按照“统筹规划、社会承办、行业管理”的原则,实行开放和社会化。行业管理机构应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实行省、地(州、市)两级管理。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驾驶员培训的法规、政策和标准,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有关培训管理规章; 2、制定全省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开业条件实施细则、培训标准和培训管理工作程序; 3、负责驾驶员培训业户的开业审批,教学质量评估和年度审验; 4、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培训收费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驾校理论教员和教练员的考核,发放《准教证结业证》; 6、核发《甘肃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甘肃省汽车驾驶员培训学员证》(以下简称《学员证》)、《教练车标志牌》。监制《甘肃省汽车驾驶员培训准教证》和《甘肃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以下简称《结业证》); 7、贯彻、制定有关驾驶员培训的教材、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管理制度、培训管理程序、开业条件、质量评估办法和审验办法。 8、协调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 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驾驶员培训的政策、规定和标准; 2、负责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 3、负责教练车辆技术性能检测;” 4、负责组织学员结业考试,核发《结业证》; 5、负责驾驶员培训业户教学情况的监督和培训质量检查; 6、查处培训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行为。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1、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2、增驾车型培训; 3、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4、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5、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6、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职业驾驶员培训为全日制;其他培训可采用全日制或学时制。 第八条驾驶员培训业户必须符合JT/T43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和《机动车教练场技术条件》规定的设备、场地、教员、教学管理条件。 第九条驾驶员培训业户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校(班、队)、教练场的单位,向所在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证明。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审核合格的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统筹规划的原则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立项审批; 2、申办单位接到同意立项的批复后,应在6个月内按批准的类剔筹建完毕; 3、驾校、教练场筹建完毕后,申办单位填报《甘肃省驾驶学校(班、队)开业审批表》,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后,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后,核发《许可证》: 4、申办中外合资。合作驾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第十条经批准开办的驾驶员培训业户,凭核发的“许可证”,所在地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准营业。 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业户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培训范围和能力收学员,凭《许可证》副证申领《学员证》。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业产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一教材进行教学。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员准教证》(以下简称教员准教证)。教员包括理论教员。 第十四条从事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教练车必须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 第十五条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摩托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2人; 4、其它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 第十六条驾驶员培训时,教练员必须携带《准教证》,学员携带《学员证》,教练车悬挂《教练车标志牌》。 第十七条驾驶员培训业户应按统一格式建立《学员培训档案》,详细记载学员每一培训阶段的学习情况和考评结果,作为核发《结业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加强教学管理,完善教学条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以促进培训质量稳步提高。 第十九条经驾驶员培训业户培训合格人员,由培训业户核发《结业证》。《结业证》是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培训和考核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 第二+条驾驶员培训业户需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应当在三十日前向原审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向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在原经营地公告。 第二+条驾驶员培训业户,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并应当对经营项目明码标价。 第二+条负责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部门,不得从事驾驶员培训和开办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其工作人员不得在驾校担任或兼任职务,并不得与驾校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培训业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