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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 2002年5月18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运发(2002)3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运行安全,发挥运行效能,降低运行消耗,减少环境污染,提高运输质量,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和《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维护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车辆维护是指道路运输车辆运行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必须按期执行的维护作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甘肃省行政辖区内,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车辆,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第四条本细则由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 第五条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日常维护: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一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日常维护作业以外,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 二级维护:由维修企业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检查调整发动机工作状况和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等。二级维护必须按期强制执行。 汽车日常维护及一、二级维护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依据国标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和JT/201-95《汽车维护工艺规范》执行。 第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车辆维护制度,加强对车辆维护的管理,按以下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对车辆进行维护作业。 (一)运输企业统计资料健全、以里程考核的运输车辆,按其行驶里程确定维护周期: 一级维护3000±300km 二级维护15000±1000k (二)对于不便用行驶里程统计、考核的道路运输车辆,按其行驶时间间隔(大)确定维护周期: 一级维护20天 二级维护90天 (三)新车及经整车大修作业的车辆,自走合维护出厂之日起执行二级维护问隔周期规定。 已申请报停的车辆重新营运时,应进行二级维护。 进口车辆及特种车辆按出厂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可自主选择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二类(包括二类)以上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运送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等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到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作业。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甘肃省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车辆二级维护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一),作为考核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维护作业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规范或车辆说明书进行作业,不得漏项或减项作业。 第十条 车辆二级维护实行维修合同制,承、托双方应按照《甘肃省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规定签订维修合同。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应当执行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企业在车辆维护竣工出厂时必须向托修方提供《甘肃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出厂合格证》)。 维修竣工出厂车辆的保修里程或质量保证期为:(一)一级维护300km或从出厂之日起时间间隔为2天; (二)级维护1500km或从出厂之日起时间问隔为10天。 承、托修双方发生质量纠纷,按照交通部《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当执行二级维护质量检验员送检制和竣工上线检测制度。维修企业二级维护作业完成后,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接标准进行竣工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二级维护管理档案,按要求保存《甘肃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应与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资质认定的B级(包括B级)以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签订二级维护蔓工检测委托合同书。 第十四条 维修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质量检验员和价格结算人员。质量检验员及价格结算人员须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持证上岗。一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名专职的价格结算人员,专职质量检验员不得少于3人;二类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名专职的价格结算人员,专职质量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五条 维修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应按标准对二级维护质量进行检验,并在《甘肃省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进行记录。 价格结算人员应执行《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的工时和工时费率标准收取维护费。 第十六条 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5日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呈报《甘肃省汽车维修企业车辆二级维护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二)。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审核后存档。 第三章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口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修合同的依据之一。 (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验,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质量检验员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 (三)、二级维护竣工检验,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验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应执行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使用全省统一样式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单,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单。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检测的原始记录须按规定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按照《甘肃省汽车维修服务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规定检测收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第二十一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者应当在每月5日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呈报《甘肃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统计月报表》(见附件三),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汽车维修企业二级维护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管理实行审核备案制。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维修合同、《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专用发票(或复印件)及维修结算凭证(属自保自修单位的车辆应持《出厂合格证》和维修结算凭证)等到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上述单证对车辆二级维护情况审核合格后,在《甘肃省道路运输车辆机务管理台帐》上记载车辆维护情况,在《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审核卡上签注二级维护有效时间间隔及加盖车辆二级维护管理专用章,并收回上次《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依据之一。 车辆技术管理已实行计算机及电子信息存贮IC卡的地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输入微机建立电子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驻在运输车辆的维护管理,对从事驻在运输超过三个月的车辆,纳入驻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维护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的监督考核,实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与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挂钩制度。 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低于80%或客运车辆二级维护执行率达不到10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 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为80—90%且客运车辆二级维护执行率达到10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基本合格; 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达到90%且客运车辆二级维护执行率达到10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 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维修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车辆维护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经营行为,质量保证期内的返修率和竣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等的监督检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内的车辆返修率应低于5%,竣工上线检测一次合格率不低于85%。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甘肃省二级维护竣工出厂技术档案》的领发、使用和管理,监督维修企业正确使用和签发《出厂合格》。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标准及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调2001年第5号令)和《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