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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促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是指以道路客运企业的资质和资信、经营行为、经营模式及管理水平、安全生产情况、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情况、经营方案以及承诺的服务水平等硬、软件服务质量为考核标准,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来获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实行质量优先、综合评定。 第二章 权限 第四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人。招标人也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五条 省际客运班线、省内高速公路高速客运班线、二级以上公路快速客运班线、跨区客运班线的招投标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其中,省际客运班线的招投标要与相关省省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后共同组织实施,招标结果报交通部备案。省内高等级道路快速客运班线、跨区客运班线的招投标工作具体由班线始发地终到地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分别实施招标,招标方案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资格预审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招标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各地(州、市)内跨县客运班线招投标工作由各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制定招标方案、进行资格预审和开展招投标工作,中标结果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各县(市、区)内客运班线的投标工作由各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具体制定招标方案、进行资格预审和开展招投标工作,中标结果报备所在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个别不适宜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客运班线,一律由所在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后,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条 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取得的班线经营权使用年限为4年。班线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三章 招标 第七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投标。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原则上均应采取此种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投标。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道路客运班线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各地实施邀请招标需经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要求;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于投标截止日20日前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良好的道路客运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参加邀标的道路客运企业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客运班线经营权的内容、要求及使用年限; (三)中标人数量范围; (四)资格审查标准; (五)车辆技术要求、运输服务质量要求及其指标;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等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处置方法;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十)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十一)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和办法;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确需修改、补充或者更正招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当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经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工商注册登记,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具备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客运经营资质和条件的道路客运企业。 第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地获得招标信息; (二)自主确定投标方案;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四)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答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二)接受招标人资质和资信审查,按要求对投标文件答疑; (三)参加并接受投标过程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质和资信的道路客运企业,均可参加投标。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证明其投标资质和资信的有关文件及材料,由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第十六条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某些条款存有疑问,可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释。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将书面答复告知其他己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得说明问题来源。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疑问及答复均视为无效。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资质、资信证明文件; (三)企业经营业绩简介; (四)投标项目实施方案及说明; (五)投标项目服务质量承诺; (六)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经营者本人签章后,密封送达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地点,并交招标人签收。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公开开标,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邀请公证、纪检、监察等有关单位和部门代表参加。 第十九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产生的受聘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最多不超过11人,其中受聘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评委专家成员应在开标前1日内,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代表对评标委员会的产生和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招标人代表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由相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 评标专家库由省、地(州、市)、县(市、区)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辖区内聘请经营管理、车辆技术、财务统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入库专家必须有3乃年及以上交通运输专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评标专家库需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客运班线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已经受聘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开标程序。 (一)招标人宣布纪律、日程安排、监察部门。 (二)招标人宣布标书提交截止日前提交标书的单位。 (三)由投标人派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方案、投标服务质量承诺以及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四)监察部门宣布评委产生、标书接纳和密封情况的监督情况。 (五)招标人将投标文件移交评委会。 第二十一条公开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人的服务质量等因素进行选优评定。 (一)投标人的资质和资信; (二)投标人的经营行为; (三)经营模式及管理水平; (四)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情况; (五)安全生产情况; (六)经营方案及承诺的服务水平;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在确定中标人以前对投标人的上述内容进行考察。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打分,依据得分高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人和候补中标人。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作出决定后再推荐。 第二十三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进行批准确认后,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候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招标人退回候补中标、落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使用合同》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合同签定满2个月,招标人应当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审批后未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候补中标人取得该项目的经营权。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在招标结束后15日内将中标结果在同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必需的材料,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参加招标、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忠于职守,廉洁奉公;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及职权范围开展招标、评标工作; (三)不得接受投标人或其委托人以任何名义馈赠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四)招标、评标期间不得出席投标人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五)不得泄露与招标。评标工作有关的秘密,不得向投标人作任何暗示或者作出不利于招标工作正常开展的任何许诺; (六)不得接受投标人单独拜访。 第二十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投诉,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必要时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第二十九条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的招标工作,应当于招标结束后10日内将招标投标过程、评标结果等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权组织招标而自行招标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虚假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并取消其竟投资格1至3年。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投标的真实情况或者故意进行无效投标; (二)在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事先商定或者合谋使特定人中标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四)向招标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招投标程序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八)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经营权的。 第三十二条中标道路客运企业应当在中标项目营运前,将有关承诺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始发车站和运行的车辆上长期公布所有承诺的内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中标企业承诺内容及履行情况在其开始履行中标项目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一次考核,以后经营期每满一年组织考核一次,也可以组织人员随时进行抽查、暗查。对考核情况按照《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和办法》(附件七)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三条甘肃省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文件(样本)、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评标标准(样本)、投标文件报送函(样本)、中标通知书(样本)、候补中标通知书(样本)、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使用合同(样本)、甘肃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承诺考核标准和办法(样本)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发布前通过行政审批等方式取得的班线经营权经营期满后,若需继续经营,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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