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2002518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运发[ 2202]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危险货物(化学危险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的物品,在运输、装卸、打包、中转、仓储、理货、代办、委托等运输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特别防护的货物。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品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2268)以及交通部行业标准为准。

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由县以上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承运资格

第五条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除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技术经济条件:

(一)配备与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相符并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设施和运输车辆;

(二)具有十辆(含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停车场地要保证车辆。出入顺畅,并具有有关部门批准,允许停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证明,封闭型车库的设置不得低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的50%。

(五)有不少于车辆价值5%的流动资金。

(六)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制度、安全质量教育考核制度,内部事故应急处理机构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一)拥有的车辆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车况的在用车。

(二)车辆及有关设备,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

(三)车辆的常压容器和压力容器罐应当经质量技术检验部门检测合格。

(四)车辆和易发生特别危险的货物应当参加保险、(五)车辆排气管应当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六)装运积聚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应配备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七)根据所装危险品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失散等用具。

第七条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

(二)企业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有初级职称的化工专业人员。

(三)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

(四)驾驶人员应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营业性危险货物运输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应向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甘肃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式样附后);

2)《甘肃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申请审批表》每车一式四份(式样附后);

3)《甘肃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合帐》每个企业一套(正副本);

4)停车场地、设施、封闭型车库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业户基本条件和证明材料审核后,签注初审意见,报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九条被审查批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单车,由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和《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签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在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上,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盖钢印。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具有危险货物运输承运资格的企业办理委托运输业务。承运双方应当签订加盖“危险品”字样章的《甘肃省汽车货物运单》一式四份。托运人填写《甘肃省汽车货物运单》,应当填清危险货物品名、规格、件数、包装方法、运达日期、装运要求及安全防护注意的事项。具有特殊要求或者凭证运输的应附有关单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承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承运人接受委托后,不得转让给无危险货物承运资格的企业(车辆)运输。

第十一条托运爆炸品、一级毒害品、放射性物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指派持有《从业资格证》的押运人员负责运输的安全指导。押运人员中途不得离开车辆;车辆通过市区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靠;车辆遇有道路障碍情况时押运员应下车指挥安全通过;危险货物运输作业人员,应当服从押运人员的安全指导和应急安排。

第十二条运输作业人员和车辆需要的特殊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具由托运人提供。

第十三条托运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禁止起运。对已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应在运单上注明;需控温运输的,托运人应在运单上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并与承运人商定控温方法;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

第十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应当符合运输规定的强度和膨胀余量,并保持坚固完整、包装严密、表面清洁。

包装外表面或者集装箱的明显部位,应当贴有与内装危险货物性质、种类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受理托运和承运时应当做到:

(一)核对托运人所填写的《货物运单》中的内容和要求及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并核对所运货物与托运单所列品名、数量是否相符,并及时勘察作业现场,检查包装情况;

(二)在装运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配装规定进行严格检查;

(三)全挂汽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自卸车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物(指散装硫磺、萘饼、粗葸、煤焦沥青等)之外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在运行中司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承运人应对运输安全过程负责,适时防潮、防火、防泄、防丢失,发现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六)运输结束后,应当清洗消毒车辆、消除污染、所需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十六条承运危险货物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准装车起运:

(一)所运的货物与托运单所填品名不符的;

(二)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三)包装标志不清楚或无标志的:

(四)不符合危险货物配装规定的;

(五)其它不符合装运规定的。

第十七条危险货物装卸现场的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安全装卸的要求。装卸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作业场所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在过渡,过闸时,应当征得渡口、船舶管理人员的同意。第十九条货物到达目的地,承运人应立即通知收货人验收。收货人经查验包装无误后在运单上签注收货时间和收货人姓名。

发现货损、货差、双方交接人员做好记录并向规定的有关部门报告。收货人不得因货损、货差拒绝收货。

第二十条凡我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均应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标志灯、牌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编号和发放,各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标志灯牌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车辆审验一次,不合格者停止危险货物营运。

第五章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时应到己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格的企业进行维修作业。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并悬挂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制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标志牌,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所承修危险货物类别的车辆维修操作规程,加强维修安全管理。

第六章 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交通部培训大纲的要求,积极参加从业人员培训。

(一)培训的主要范围: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装卸、搬运、押运人员,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人员,危险货物运输服务、调度人员等。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培训大纲》。

(三)培训的组织分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教学计划、考试复习题及试卷,负责考核颁发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结业证书》和《岗位资格证》。各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发证。

(四)培训费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从业人员的培训费用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标准》中其它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业资格证》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维修经从业人员必备的有效证件。在操作时应当随身携带。

第七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业人员应当分别采取措施;

(一)包装、容器破损的,托运人应当及时修整;无法修整影响安全运输的,应当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二)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头或发生剧毒品、爆炸品丢失、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当地、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当地和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及时赶赴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组织抢救,做好现场记录,并将事故车辆的企业资质情况、车辆审批情况和驾驶员、押运员持证等情况24小时内报当地和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运输车辆发生故障危及货物安全需要维修时,应当将危险货物转移到安全地域,并有专人看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对运输企业资质审批、从业人员培训、车辆审批、年检年审、签章发证等工作程序申请报批的基础资料要记录清楚、妥善保存,按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定的表、帐内容填写,并按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及交通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