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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2002年5月17日甘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甘运发(2002)35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客运站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及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客运站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客运站是指以场地及设施为基础,组织旅客集散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本细则由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应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合法经营,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第二章 开业、站级和服务信誉等级管理 第六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建成的汽车客运站交付使用后,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经审核符合开业条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批准开业试运营期为二个月,试运营期满后填报《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表》(见附件1),申请核定汽车客运站站级(具体划分标准见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划分与建设要求,JT/T2000一95 )。一级汽车客运站由交通部审批)二、三、四级站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核定站级后应在售票、侯车大厅的醒目位置悬挂全省统一制作下发的站级标志牌,站级每三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实行服务信誉等级考核管理。不同信誉等级执行不同收费标准(见附件4)。一、二级站服务信誉等级由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评审,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三、四级站服务信誉等级由地(州、市)运输管理机构审定,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服务信誉等级评审办法见附件2,评审标准见附件3),服务信誉等级牌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发放。 服务信誉等级每年度审定一次。若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省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曝光等),服务信誉等级由批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即时调整,调整后的服务信誉等级应及时向进站经营者公布并更换相应的服务信誉等级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接纳的经营者应当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经营且手续齐备的合法经营者,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据当地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客车进站通知书组织运营。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或手续不全者,汽车客运站不得擅自接纳进站经营。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与进站的客运经营者签订进站协议书,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各自职责。进站经营者必须提供符合运营技术性能要求的车辆,悬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制发的有效客运线路标志牌,服从车站统一管理、调度和指挥。使用统一规定的路单,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核准的营运方式、线路、班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排班,并充分听取经营者和旅客的意见,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按照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和《道路旅客运输“三优”、“三化”服务规范》规定设置岗位,配备人员和规范作业程序。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生产、服务质量标准。建立检查评比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站长及站务人员应当参加省(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的岗位职责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汽车客运站要加强对站容、车容、站务人员的、仪容的管理。 (一)车站内外经常保持清洁卫生、候车室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各种服务标志醒目,营运里程图、票价表、时刻表以及业务介绍简明清晰,设施设备排放得当、整齐、商业柜台不超过侯车室总面积的15%。 (二)停车场应划定停车区域、待发车位,发车位以及车辆进出通道并设立明显标志,使站内车辆停放整齐、有序,进出顺畅。 (三)营运车辆车厢内外整洁,座椅、门窗、行李架牢固,座椅套及卧具保持干净,绳网、雨布、灭火器等设备齐全有效。车厢内应当设置旅客意见簿及票价里程表。 (四)站务工作人员应按交通部颁标准《公路客运工作人员服装式样和服务标志(JT3127一87)》规定着装,做到统一着装、佩带服务证(牌)上岗,对旅客和进站经营者使用文明用语,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第十五条汽车站售票窗口应公布每一班次的发车时间、车型、业户名称以及发售客票情况等。 汽车客运站应实行承诺制服务,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接受运输经营者和旅客的监督。 汽车客运站至少每月召集一次有驻站办人员和进站经营者代表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经营情况,征求各方意见,不断改进站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执行《甘肃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甘交运[2000]18号)规定票价在售票口售票,并采取多种售票服务方式,方便旅客。 第十七条汽车客运站受理的行包,应按有关规定计费,受理后应负责组织装卸、做好交接、保管及发送工作。行包装载严禁超高、超宽、超长和超载。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应维护好站内运输秩序,建立良好的乘、侯车环境,及时向旅客宣传乘车须知、班车时刻及有关规定;实行旅客凭票进站、检票上车、验票出站制度。严禁拉客、野蛮待客现象的发生。 第十九条汽车客运站不得强行要求过境车辆进站,强行收费。车站稽查不得检查非本站进站经营车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甘肃省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配备安全检查人员,落实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坚持“五不出站”(未取得合法经营资格或手续不全不接纳进出站;未按规定进行车辆二级维护或安全检查不合格不出站,车辆超员、超载或装有“三品”的不出站;气候恶劣、道路条件不宜行车时不出站;客运班车运行单程远距超过400公里未配备双班驾驶员的不出站)原则,加强安全管理。 汽车客运站要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三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积极采用技术先进的安全检测设备,提高安全检测质量。对查获的“三品”要按规定登记处理。 第二十一条汽车客运站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各种消防器材、设施配备应齐全有效、合理摆放、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汽车客运站应根据条件,设立治安值勤人员,以维护车站治安秩序,保障旅客生命财产、车站和车辆安全。 第六章 票据和营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汽车客运站和客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由省地方税务局监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发放的公路运输业发票(客票,行包票、运输服务发票、包车票),严禁使用擅自印制的票据。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严格领发使用、缴销手续。 第二十四条汽车客运站应按照双方协议或按旬,及时为承运人结算运费;不得挪用、截留或克扣。 第二十五条汽车客运站应严格按照《甘肃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费率向经营者和旅客收取各项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甘肃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