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1996]60号文

本省外资企业享有下列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兰州市区以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所得税。
    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在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
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 %以上的企业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
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宁卧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由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
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外国投资者将其在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
批准退还其在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的税款。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的企
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税款。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在兰州市区和开发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甘肃省特别鼓励产业的企
业减按24%征收企业所得税。或征后,由地方财政返还高于24%部分的税款。其中技术
知识密集型或投资在 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以及交通能源企业减
15 %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国家规定税率纳税后,高于15 %税率的部分,由地方同级
财政返还给企业。
    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或属省上特别鼓励产业的以及设在 
兰州市区和开发区内的餐资企业所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业外),车辆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退。
    免征牲畜屠宰税。  
(二)使用土地优惠
    1、 成片开发荒山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2、 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的项目,减半征收土地出让
金;
    3、 举办合营改造项目,中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减收15%的土地出让金;
    4、 举办属甘肃省特别鼓励产业的和在开发区内举办的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
减收20 %土地出让金或经省政府批准割拔土地;
    5、 利用非宜农荒山、荒滩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出让金。
    6、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属于甘肃省特别鼓励的产业
及设在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
    7、 外商投资企业在基建期间(二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期10年以上,投
产开业后,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
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
费15年。
(三)其它优惠与奖励
    外商投资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地方同级财政给予0.05元的内陆运输补帖。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属国家鼓励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所
占比例,等比例减收一年期用电权资金。
    上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在我省一次投资在10万美元以上的港澳台同胞、侨胞,可指定一户省内亲友由农
村户口为城镇户口。
    介绍外商来我省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可得到奖励。
    企业外籍工作人员及家属,在省内业务出差其食宿费和就医与国内人员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职工的招聘解雇以及产品定价等方面享
有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