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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
肃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甘教委发[1998]77号
关于开展全省师范院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教委(处、局),各高、中等师范学校:
为了贯彻国家语委、原国家教委、原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和省语委、省教委、省广电厅《厅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精神,规范师范院校毕业生普通话测试考核工作,提高师范院校毕业生普通话口语水平,培养教学语言合格师资,省教委、省语委决定从1999年起,全省师范院校毕业学生要逐步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实行普通话合格毕业制度。为了认真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推普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师范院校“推普”工作质量的有力措施。各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师生中广泛宣传,切实抓好本校的测试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普通话教学工作,保证学校“推普”质量。
二、各校要建立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加强对全校测试工作的领导。校语委会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主任,下设测试小组。测试小组由国和省级测试员组成。各校校语委会及测试小组成员名单,请于9月底报高教处、师资处、省语委办。
三、98年,省上已在兰州师范、金昌师范、武威师范、张掖师范、天水一师等5所中师应届毕业生中,进行了中师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工作;西北师大中文系、音乐系、教科院等系(院)、天水师专文科系、张掖师专文科系(除美术专业)99届毕业生测试工作为全省高师试点。请三校做好试点的各项工作,为高师测试工作的全面展开积累经验。
四、全省师范院校毕业生,中师从1999届起、高师从2000届起,必须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三级甲等水平方可毕业;2002届及以后的所有师范院校毕业生均应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方可毕业。
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以上,由省语委颁发全国统一、通用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三级甲等及以下不发等级证书),在今后教师岗位中有效,即在有效期内不再参加教师岗位普通话水平测试。毕业前达不到规定等级者,参加下一轮测试,合格后补发毕业证书。
五、测试时间、范围和内容
测试时间:每年4月、11月第二周双休日为全省统一测试时间。
测试的范围和内容:以省语委编写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教程》为依据。
六、测试工作要求
1、各校的测试工作要与学校“推普”工作及教师职业技能训练相结合,与《教师口语》等相关课程紧密结合,形成制度,不断提高学校普及普通话水平。
2、测试原则上在《教师口语》课程学习之后的高年级学生中进行。各校要根据本校学生掌握普通话的实际情况。组织测试员,按照省编《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教程》,对学生进行普通话语音培训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全面辅导,分期分批,逐步达标。
3、测试要按照国家要求,坚持标准,严格把关。测试员必须为国家或省级测试员。本校测试员不足,可聘请外校测试员。测试成绩评定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水平证定表》(见附件1)
4、测试前一个月,各校组织报名;每年2月底、10月底向省语委办上报参加测试人数及本校测试时间安排;测试结束两周内,填写《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加盖学校公章后报省审批。登记表中证书号由省语委统一编号;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学生的评分表、录音带报省语委备案、复审;其他等级报省抽查。
七、教育学院及其他非师范院校的测试工作,参照本《通知》,由学校提出申请,经省语委批准、备案后进行。
附:
1、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定表
2、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登记表
3、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须知
4、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程序
省教委
省语委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附件4
甘肃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程序
一、临场准备:
1、测试员向校测试部门领取试卷、考生花名册,根据编号核对本场考生是否人号相符(考生应带学生证)。
2、布置考场,测试员须面对考生。布置备考场,考生待考。
3、检查录音设备是否齐全。
4、测试员熟悉试卷正确答案。
二、测试程序:
1、测试员按考号顺序向考生发卷,考号相连考生不能发相同试卷。
2、考生领卷后,准备时间为15分钟,但不能在试题上注意或做其他符号。
3、进行测试时,考生在录音时,应首先报自己的班级、姓名、考号及试题编号,然后再读试题内容。
4、考生入场顺序为:第一名考生入场领卷准备15分钟,第二名考生入场领卷准备;第一名考生测试完毕,第三名考生入场领卷准备;依次类推。
5、考生不得携带工具书、课本入场,不得相互交谈。
6、每场测试完毕,测试员须对考卷,成绩登记表、录音卡进行整理清点,签名装袋后向考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点交。点交时应做到试卷数、成绩登记表与录音卡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性补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