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语言
 
 

甘肃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甘肃省教育委员会

甘肃省广播电视厅

 

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

 

甘语委发(l99801

 

各地、州、市教委(处、局),广播电视局(处),高等院校、中等师范学校:

    推广普通话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推广普通话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1994年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省(市、区)在一定范围内对某些岗位的人员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最近,国家语委颁布了《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了贯彻落实三部委《决定》和国家语委《规定》精神,促进我省推普工作的深入开展,省语委、省教委、省广电厅决定自1998年起在我省逐步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试对象及等级要求

年龄1850岁的以下人员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并达到规定的等级:

(一)教育系统

1.各级各类师范院校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以上,其中专门教授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必须达到一级水平;

2.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教师,职业中学文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等)等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以上;

3.非师范类高等院校的教师及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以上;

4.各级各类学校广播站播音员,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

(二)广电系统

 1.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甲等。地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一级乙等。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1997年年底前在岗者,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1998年以后新招聘者,普通话等级不得低于一级乙等。

2.电影、话剧、广播剧、电视剧等表演、配音人员,播音员、主持人专业和电影、话剧表演专业的教师和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一级。

(三)社会

国家机关公务员,铁路、民航、宾馆、商场等“窗口”行业服务人员,旅游业导游员。讲解员等人员,普通话水平最低应达到三级。自愿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等级下限。

二、测试组织机构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测试工作。其具体工作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教委基础教育处)负责。

省上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负责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的具体实施工作,对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以及省级测试员的培训考核、证书颁发等工作。

各地以本地区师范院校为依托,建立测试站,负责该地区的普通话培训及该地区教育系统和社会有关行业的测试工作;广电系统的测试工作由“全省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普通话水平测试站”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测试站须经省语委审批。

三、测试工作步骤                         

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本着“分期分批,逐步推进”的原则,首先在教育系统和广电系统试行,然后逐步向全社会展开。

1998年起,师范院校及播音相关专业的毕业生,逐步实行持有普通话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方可毕业制度;省级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专业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测试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

1998年起,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新录(聘)用教师,各级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新招聘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等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合格证书上岗制度。

其他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教师、学生和社会“窗口”行业的有关人员在三至五年内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四、测试内容及测试员的培训

全省测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要求进行。

1.省上组织人员以国家语委《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为依据,结合甘肃方言的语音特点,编写《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教程》,以此为测试内容和命题范围。

2.在全省现有的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基础上,省上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地举办省级测试员培训班,为各地、各单位和学校培训一批专业过硬的省级测试员。今年第一期培训班将在三月份举办,请各地作好准备。

五、收费及等级证书的发放

1.根据国家三部委《决定》中“测试工作要合理收费”的规定,与财政、物价部门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测试工作实行合理收费。开展工作初期,应有一定的启动经费。

2.测试对象经测试达到规定的等级要求,由省测试中心向被测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通话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省语委和各测试站共同盖章后有效。

3.凡未达到规定等级或要求晋升等级的人员,可在前次测试5个月之后提出申请。

附:

1.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广电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

2.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3.国家语委关于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略)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省广播电视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