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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广告用语乱用谐音理当叫停发

2003年06月12日

  语言文字是用来交流思想、沟通感情、传播文化和知识的工具。汉语言文字经过几千年的演绎和发展,遣词造句讲究章法,规范有序。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我国早在2001年1月1日就开始实施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该法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及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广告的用字等都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近年来,文化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在纠正文字用语使用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一些诸如繁简不分等语言文字不规范使用的情况大大减少了。但是,在广告中违法使用不规范用语用字的现象还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广告的不规范用字,乱用谐音,混淆概念的现象,借助于电视、网络、电台、报纸等媒体,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很容易对人们进行误导,尤其是那些正在求知的中小学生,他们接受性强、明辨是非的能力弱,一时接受,很容易导致以讹传讹。其实这种现象,很多人都早已意识到了,但由于很多人不了解或根本就没听说过还有“管文字用语”的法律,也不知道这种广告是一种违法的做法,因此虽然反感,但也习以为常了。

  而对于执法部门来说,由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查处这类违法违规现象时,就难免有些力不从心。所以,北京市作为我们国家的首都,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广告乱用谐音混淆概念现象为违法行为,无疑是为执法部门纠正这种现象提供了“尚方宝剑”。同时,北京市在弘扬祖国优秀语言文字工作中,率先垂范,倡导规范用字用语,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和推广具有重要意义。

         
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