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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1988年)
发布部门:《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第六条

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教学,也可以使用当地各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